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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大学生校外门诊就医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 作者:hqcwc 来源:http://hqcwc.local.hbcszyxy.edu.cn/ 时间:2026-01-15 09:55:37 点击:32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卫生服务对象

本年度已在学校缴纳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者。

第二条  报销标准

学生校外看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年度医药费凭发票享受70%报销待遇,年度总额上限累计400元,结余不返,超过自费。每学期报两次。

第三条 报销要求

(一)学生不论急诊还是平诊必须去城镇居民保险的定点医院就诊。

(二)报销就医的费用需持原始发票、病历、检查单等相关的资料,方能进行报销。

(三)凡属于美容、按摩、整形、矫形术、人流、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项目的治疗费用一律按照《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全部由个人及肇事方负担。

第四条  全年学生医疗费门诊基金为学生所交纳医保费后所返还的总和,资金由后勤财务处统一管理,结余经费转至下一年学生门诊基金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