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和《武汉市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成立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控烟工作。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后勤财务处,具体牵头组织各部门落实全院控烟监管工作。
第二条学院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控烟工作负责,并明确一名控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人员和场地禁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控烟管理对象。学院控烟管理对象为全体师生员工;在我院进行学习工作的人员;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控烟管理场地。全院室内外公共场所(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第五条学工处负责全院学生禁烟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六条后勤财务处负责教学楼、办公楼、食堂、电梯间、楼道、公共卫生间等场所的禁烟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学院室外区域的禁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控烟措施
(一)各部门应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本部门成员努力戒烟,劝导大家在公共场所遵守禁烟规定。
(二)后勤财务处负责在禁烟区张贴禁烟标识,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在专设的室外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三)禁烟区内,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禁烟区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四)禁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
(五)禁烟区内,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控烟监督员的管理。
(六)校内商业网点严禁出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九条全体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遵守本规定,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